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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资源税改革暂行办法公布 河北先试行


 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水利部联合公布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。并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的纳税人、税额计算公式、适用税额标准、纳税时间以及减免税情形等方面内容。

  《暂行办法》明确水资源的纳税人。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、湖泊(含水库)和地下取用地表水、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,为水资源税纳税人。纳税人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。明确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。

  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。应纳税额计算公式:

  应纳税额=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×实际取用水量。

 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。

  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

 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。地表水分为农业、工商业、城镇公共供水、水力发电、火力发电贯流式、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。地下水分为农业、工商业、城镇公共供水、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。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、洗浴、高尔夫球场、滑雪场等取用水。河北噬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,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、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。

  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,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.4元,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.5元。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.005元。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,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。

 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,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,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。

 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,从高制定税额标准。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,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,从低制定税额标准。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(疏干排水)和地温空调回用水,从低制定税额标准。

  三类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

  • 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,免征水资源税。

  • 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、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,免征水资源税。

  •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。

 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

 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。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,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,可以按次申报纳税。

  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的,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。其中,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用水的,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。

  河北湿征水资源税后,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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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2022-03-13 11:26:57【至顶部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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