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kmn0395
社区级别: 高级版主
注册日期: 2008-01-14
发贴数量: 54506
|
第1楼 贴心筹划减免税 倾情服务纳税人
“我对你们的解答和处理非常满意!”这是江宁地税工作人员在进行电话回访时,诉求人张先生给出的评价。 6月28日,江宁地税接到市长热线12345转来的工单,市民张先生反映其打算购买房屋,听说要交很多税,自己认为不合理,想具体咨询一下。江宁地税立刻安排了契税所的工作人员与张先生进行了联系,详细了解核实具体情况。原来张先生想购买的房屋坐落在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二街,面积为149.46平方米,产权人是他的母亲。张先生找人打听了下,买卖房屋要交营业税及其附加、契税、印花税还有个人所得税,想想这房子只是从母亲转手给自己,始终是自家人的,为什么要交那么多税呢?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解释了政策,该房大于144平方米,属于非普通住房。如果采取买卖交易过户的方式,根据《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苏财税[2010]33号)规定,按房价的3%征收契税;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1]12号)规定,按房价差额的5.6%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;同时,按照转让所得的20%计征个人所得税。 经过与张先生的进一步沟通,工作人员了解到,张先生取得这套房子以后,打算用来自己居住,不考虑再次销售。本着“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”的服务理念,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,江宁地税建议张先生通过赠与方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。工作人员向张先生介绍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111号)规定,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给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兄弟姐妹的,暂免征收营业税;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78号)第一条规定: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兄弟姐妹的,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最终,张先生家仅需缴纳房产价值3%的契税2.4万元。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答,张先生连连道谢,“谢谢你啊!一直以为你们税务局都会想着收税,原来还有‘不收税’的时候。感谢你告诉了我这么多,也让我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,省了一大笔钱!”
|